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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法律规定,老年人立遗嘱除了可以自己书写(自书遗嘱),还可以由立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公证遗嘱);也可以由他人代写(代书遗嘱)也可以把遗嘱用录音机录下来(录音遗嘱);也可以用口述的办法立遗嘱(口授遗嘱)。
立自书遗嘱,必须由遗嘱人亲笔书写,并且要签名和注明年、月、日。
立代书遗嘱,应有两个以上与遗嘱内容无关的见证人在场见证、代书。代书人、见证人和立遗嘱人应在遗嘱上签名并注明年、月、日。
以录音形式立遗嘱或者遗嘱人立口授遗嘱,都应有两人以上与遗嘱内容无关的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就自然失去了法律效力。所以这种口头遗嘱,一般只有在危急情况时才有效。为了保证遗嘱人的真实意愿在其去世后能够得到实现,老年人可以到公证机关办理遗嘱公证,其法律效力就可以得到保证,避免今后不必要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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