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 投保须知
- 承保对象:凡在16-65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生活的人均能投保本卡;
- 保额限制:本卡每一被保险人最多只能购买一份,若购买多份,最高赔付金额以一份最高赔付金额为准;
- 拒保人员:远洋渔船船员、近海渔船船员,采石业工人、采矿业工人、潜水工作人员、爆破工作人员、采掘工、爆破工、硫酸、盐酸、硝酸、有毒物品制造、火药爆竹制造及处理人、战地记者、特技演员、动物园训兽师、高空杂技、飞车、飞人演员、电力高压电工程设施人员、防爆警察、特种兵(伞兵、水中爆破兵、化学兵、负有布雷爆破任务之工兵)、空中或海上服役军人。

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平安旅途保险卡、投保单及等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
保险对象
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劳动的人员,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第三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意外伤害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的,保险人按约定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造成本合同所附“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该表所列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程度两项以上者,中国平安保险公司给付各该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仅给付一项残疾保险金;若残疾项目所属残疾等级不同时,给付较严重项目的残疾保险金。
当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残疾合并前次残疾可领较严重项目残疾保险金者,按较严重项目标准给付,但前次已给付的残疾保险金(投保前已患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的残疾视为已给付残疾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中国平安保险公司所付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终止。
二、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之日起180天内进行治疗,中国平安保险公司就其实际支出的合理医疗费用超过人民币100元的部分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但最高给付金额以不超过约定的保险金额为限,最高给付金额达到保险金额时,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三、飞机旅客意外伤害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飞机旅客意外伤害保险责任有效期间”因意外伤害事故身故或致残疾,中国平安保险公司除按第一项的规定给付意外身故或残疾保险金外,另按约定的“飞机旅客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飞机失踪(含劫持)下落不明满三个月,中国平安保险公司按约定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保险合同终止。
第四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伤残或发生医疗费用的,中国平安保险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故意自杀、自伤;
三、被保险人殴斗、醉酒、故意自伤及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及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五、被保险人患疾病、分娩或流产;
六、公费医疗管理部门规定的自费项目和药品;
七、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
八、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九、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十、被保险人患爱滋病(AIDS)或感染爱滋病毒(HIV 呈阳性)期间;
十一、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十二、被保险人在治疗期所支出的伙食费、交通费、陪护费、取暖费及空调费;
十三、从事第四类职业所引发的保险事故;
十四、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情形,中国平安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并退还未满期保险费。
第五条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开始至约定的终止日二十四时止。
“飞机旅客意外伤害保险责任有效期间”自被保险人登上飞机舱门时起至被保险人到达机票载明的旅程终点走下飞机舱门时止。被保险人因所乘飞机在中途因故停飞,不能乘原机继续旅行者,其保险效力于被保险人着陆时即告中止,但经航空部门签字证明原票有效者,从被保险人重新登上飞机舱门时起,保险效力即行恢复。
第六条
保险费与保险金额
中国平安保险公司保险费为每份人民币180元,投保时一次性交付。
本合同每份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人民币60,000元,意外伤害附加医疗保险金额6,000元,飞机旅客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人民币200,000元。
第七条
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并可以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中国平安保险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或该被保险人资格;对于本合同或资格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中国平安保险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或该被保险人资格;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或资格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第八条
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保险金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受益人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份额的,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以变更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中国平安保险公司,由中国平安保险公司在保险单上批注。
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残疾保险金及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指定或变更。
第九条
保险事故通知
投保人或受益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日内通知中国平安保险公司。否则,投保人或受益人应承担由于通知迟延致使中国平安保险公司增加的勘查、检验等项费用。但因不可抗力导致的迟延除外。
第十条
保险金的申请
一、身故保险金的申请
由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资料向中国平安保险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1.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
2.交费收据;
3.受益人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
4.公安部门或中国平安保险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
5.如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受益人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6.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
7.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它证明和资料。
二、意外残疾保险金的申请
由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资料向中国平安保险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1.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
2.交费收据;
3.受益人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
4.中国平安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出具的残疾程度鉴定书;
5.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它证明和资料。
三、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的申请
由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资料向中国平安保险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1.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
2.交费收据;
3.受益人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
4.中国平安保险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费用原始凭证;
5.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它证明和资料。
四、中国平安保险公司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后,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责任。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五、中国平安保险公司自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属于保险责任而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按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予以支付,中国平安保险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给付相应的差额。
六、如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生还,保险金领取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三十日内退还中国平安保险公司已支付的保险金。
七、受益人对中国平安保险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不行使而消灭。
第十一条
地址变更
投保人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中国平安保险公司,投保人未以书面形式通知的,中国平安保险公司将按本合同注明最后地址发送有关通知。
第十二条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处理
投保人于本合同成立后,可以书面通知要求解除本合同。
一、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时,应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投保人证明及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
2.保险费收据;
3.解除合同申请书;
二、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本合同自本公司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保险责任终止。本公司于收到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三十日内退还未满期保险费。
第十三条
争议处理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的,应协商解决,经双方协商未达成协议的,可依达成的合法有效的仲裁协议通过仲裁解决。无仲裁协议或仲裁协议无效的,可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第十四条
释义
〖中国平安保险公司〗:指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意外伤害〗: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剧烈伤害的客观事件。
〖爱滋病〗:指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
〖爱滋病病毒〗:指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病毒。
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的定义应按世界卫生组织制定的定义为准,如在血液样本中发现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病毒或其抗体,则可认定为感染爱滋病或爱滋病病毒。
〖手续费〗:指每张保险单平均承担的中国平安保险公司营业费用、佣金以及中国平安保险公司对该保险单所承担的保险责任所收取的费用三项之和。
〖未满期保险费〗:未满期保险费=总保费*(1-E)*U/12,其中E为综合费用率;U为未满期月数。
|
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
|
|
等级
|
项目
|
残 疾 程 度
|
给付比例
|
|
第
一
级
|
一
|
双目永久完全失明的(注1)
|
|
|
二
|
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
|
|
三
|
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
|
|
四
|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的
|
|
|
五
|
五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
100%
|
|
六
|
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2) |
|
|
七
|
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3) |
|
|
八
|
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的(注4)
|
|
|
第
二
级
|
九
|
两上肢、或两下肢、或一上肢及一下肢,各有三大关节中的两个关节以卜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5) 75%
|
|
|
十
|
十手指缺失的(注6) |
|
|
第
三
级
|
十一
|
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或一上肢的三大关节全部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
|
|
十二
|
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或一下肢的三大关节全部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
|
|
十三
|
双耳听觉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7) |
50%
|
|
十四
|
十手指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8) |
|
|
十五
|
十足趾缺失的(注9) |
|
|
十六
|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的 |
|
|
十七
|
一上肢三大关节中,有二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
|
|
第
四
级
|
十八
|
一下肢三大关节中,有二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
|
|
十九
|
一手含拇指及食指,有四手指以上缺失的 30% |
|
|
二十
|
一下肢永久缩短5公分以上的 |
|
|
二一
|
语言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10) |
|
|
二二
|
十足趾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
|
|
二三
|
一上肢三大关节中,有一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
|
|
二四
|
一下肢三大关节中,有一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
|
|
第
五
级
|
二五
|
两手拇指缺失的 |
|
|
二六
|
一足五趾缺失的 20% |
|
|
二七
|
两眼眼睑显著缺失的(注11) |
|
|
二八
|
一耳听觉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
|
|
二九
|
鼻部缺损且嗅觉机能遗存显著障碍的(注12) |
|
|
第
六
级
|
三十
|
一手拇指及食指缺失,或含拇指或食指有三个或三个以上手指缺失的
|
|
|
三一
|
一手含拇指或食指有三个或三个以上手指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15% |
|
|
三二
|
一足五趾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
|
|
第
七
级
|
三三
|
一手拇指或食指缺失,或中指、无名指和小指中有二个或二个以上手指缺失的
|
|
|
三四
|
一手拇指及食指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
10%
|
注:(1)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或不能辨别明暗、或仅能辨别眼前手动者,最佳矫正视力低于国际标准视力表0.02,或视野半径小于5度,并由有资格的眼科医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
(2)关节机能的丧失系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3)咀嚼、吞咽机能的丧失系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4)为维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系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人浴等,皆不能自己为之,需要他人帮助。
(5)上肢三大关节系指肩关节、肘关节和腕关节;下肢三大关节系指髋关节、膝关节和踝关节。
(6)手指缺失系指近位指节间关节(拇指则为指阶间关节)以上完全切断。
(7)听觉机能的丧失系指语言频率平均听力损失大于90分贝,语言频率为500、1000、2000赫兹。
(8)手指机能的丧失系指远位指节间关节切断,或自近位指节间关节僵硬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9)足趾缺失系指自趾关节以上完全切断。
(10)语言机能的丧失系指构成语言的口唇音、齿舌音、口盖音和喉头音的四种语言机能中,有三种以上不能构声、或声带全部切除,或因大脑语言中枢受伤害而患失语症,并须有资格的五官科(耳、鼻、喉)医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但不包括任何心理障碍引致的失语。
(11)两眼眼睑显著缺损系指闭眼时眼睑不能完全覆盖角膜。
(12)鼻部缺损且嗅觉机能遗存显著障碍系指鼻软骨全部或二分之一缺损及两侧鼻孔闭塞,鼻呼吸困难,不能矫治或两侧嗅觉丧失。
上述所谓永久完全系指自事故发生之日起经过一百八十天后,机能仍然完全丧失,但眼球摘除等明显无法复原之情况,不在此限。
对以上条款如有疑问,请拨打中国平安保险公司咨询电话:66210542、6621048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