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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险,要注意……

在选择医疗保险的过程中,有几方面是消费者应该注意和了解清楚的:

(一)险种的保险责任范围。保险责任是保险公司承保的风险和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在住院医疗保险中,并非所有的住院风险保险公司都会承保,同时,在各家保险公司之间,险种的保险责任也有一定的差异。如市面上投保人数较多的重大疾病保险,它所承保的重大疾病仅仅是保险条款所列明的十种疾病,而且是投保后第一次确诊患病。像哮喘、糖尿病、肺结核等都不属于该险种的承保范围,保险公司是不承担赔偿责任的。

(二)被保险人的身体状况和既往病史要如实告知。住院医疗保险承保的主要是被保险人的疾病风险,因而保险公司对产生疾病的因素要严格审查,例如被保险人的身体状况和既往病史,往往要求投保人如实告知,不得隐瞒,否则,将会导致保险合同无效,保险事件发生时,保险公司也不会承担赔偿责任。有的住院医疗保险条款将某些严重的疾病项目(如先天性疾病、白血病、恶性肿瘤等)明确列入不保范围,凡是在投保以前就患有所列明疾病的被保险人,保险公司一律不承保。但在现实中往往有极少数消费者抱着侥幸心理,在投保时没有履行如实告知义务,隐瞒事实投保,当保险合同约定的事件发生时,产生的住院费用却得不到赔偿。

(三)在住院医疗保险的观察期内,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除了意外伤害外,一般的住院医疗保险,在承保时保险公司都有一个观察期,观察期的时间,自保险合同生效算起有90天和180天两个档次,依具体的险种而定。因此,生病住院产生的费用,必须在保险合同生效且过了保险条款规定的观察期,才能获得赔偿。

(四)要分清主险和附加险。各家保险公司现在开办的住院保险险种,有一些是主险,可以单独购买,如中国人寿的重大疾病保险,平安保险的住院医疗保险;有些医疗险是附加险,它要求必须投保了一个主险后才能投保该险种。除此之外,还有少数险种是以团体形式出现,必须由团体作为投保人办理投保手续,不接受个人投保,如团体住院医疗保险特约条款、学生平安健康险等。在保险类型的组合上,可考虑如下原则:

第一,重大疾病保险应是每个消费者首选的基本险种。一些险种所承保的疾病中包含有癌症。癌症在我国有很高的发病率,号称人类第一杀手。全世界每年有630万人死于癌症,我国每年因患癌症而死亡的有130万人(广东省目前每年有9万人死于癌症,同时每年以4%的速度增加),国家每年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超过1500亿元。在35—59岁的人群中,癌症是死因之首,是造成医疗费用上涨的主要原因之一。

第二,依不同年龄选择相应的医疗保险。35岁以下的年轻人除了选择一份保额较高的重大疾病保险作为长期保障外,还可以选择一份人身意外伤害附加住院医疗保险。人到35岁就步入了中年,身体状况会发生很大变化,疾病增多,如经济条件允许,除选择一份保额较低的重大疾病保险外,可同时购买一份住院医疗保险。

第三,依经济条件不同选择相应的医疗保险。对于那些单位经济效益好的消费者,最理想的医疗保险组合是除了重大疾病险外再加一份津贴型住院医疗保险,可以从中得到全面的经济保障,应付日常的住院费用支出。

第四,学生最适宜选择平安健康保险。学生是一个特殊的消费群体,对于他们而言,最好是参加学生平安健康保险。该险种有一定的社会互助性,价格是现行医疗保险险种中最低的,每人每年的收费在80元左右,却可得到约6万元的医疗费用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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