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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本公司负以下保险责任:
一、自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被保险人在免责期后发生《病种目录表》所列疾病或手术,本公司按照《病种目录表》列明的该种疾病或手术所对应的给付限额在有效保额内给付疾病保险金。
当有效保额低于《病种目录表》列明的疾病或手术所对应的给付限额时,本公司按有效保额给付疾病保险金。
二、自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身故,本公司按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的疾病保险金)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三、自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180日后,被保险人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的疾病保险金)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自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180日内,被保险人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无息退还有效保额部分的已交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四、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发生《病种目录表》所列疾病或手术,本公司均按本条第一款规定给付疾病保险金,当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终止。
如投保人为被保险人多次投保本保险,当被保险人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时,本公司按保险单签发时间的先后顺序给付保险金。
被保险人发生《病种目录表》中列明的疾病或手术后180日内再催患相同疾病、手术,本合同按一次保险事故处理。
险人出示实际医疗费用发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