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对下列情事之一,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因遭受意外伤害住院治疗;
二、
在非约定医院住院治疗;
三、
法定传染病;
四、
精神病;
五、
爱滋病;
六、
变性手术、人体试验、人工生殖、不孕症、避孕和绝育手术;
七、
流产或分娩;
八、 健康检查、疗养和康复治疗;
九、
美容、整形和角膜屈光成形手术;
十、
预防性手术,如预防性阑尾切除、预防性扁桃体切除等;
十一、
牙齿治疗、手术和镶补;
十二、
安装假肢,购置轮椅、助听器和配置眼镜;
十三、
公费、劳保医疗管理部门规定的自费项目;
十四、
使用各种蛋白制剂(含α-2β成份药品、转移因子、升白能)。
第十四条
【受益人的指定与变更】
本特约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第十五条
【年龄计算和错误处理】
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计算。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特约约定的年龄限制的,本公司自本特约生效之日起二年内可以解除本特约。解除本特约时,本公司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在支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支付。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的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投保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