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名称: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险种名称:
女性安心保险条款(1999.6)
保险责任: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九十日后,被保险人因带环造成妊娠者,中止妊娠后,本公司按保险单所列明的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除外责任:
对下列情况之一,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1.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故意欺诈行为。 2.被保险人未遵守上环应具备的条件而上环后怀孕。
适用范围:
凡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工作且响应国家号召自愿上节育环的育龄女性,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被保险人或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人,可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可作为投保人为其响应国家号召自愿上节育环的育龄女性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但需经过被保险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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