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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负下列责任:
一、在本合同生效一年内,被保险人初次患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或初次实施本合同所指手术,本公司按保险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的10%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并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本合同效力终止。
二、在本合同生效一年后的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初次患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或初次实施本合同所指手术,本公司按保险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全数给付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或手术是指:急性心肌梗塞、恶性肿瘤、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期)、重要器官移植、四肢瘫痪、脑血管意外后遗症、脊髓疾病、冠状动脉绕道手术、暴发性肝炎、严重烧伤。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身故,本合同效力终止,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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