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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负下列责任:
一、在本合同生效一年内,被保险人初次患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或初次实施本合同所指手术,本公司按照保险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的10%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并无息返还保险费,本合同效力终止。
二、在本合同生效一年后,被保险人初次患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或初次实施本合同所指手术,本公司按照保险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全数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或手术是指:急性心肌梗塞、恶性肿瘤、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期)、重要器官移植、四肢瘫痪、脑血管意外后遗症、脊髓疾病、冠状动脉绕道手术、暴发性肝炎、严重烧伤。
三、被保险人生存至合同期满且未曾发生本条上述两项保险金给付,本公司将已交保费作为健康祝福金无息返还给被保险人,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不承担被保险人身故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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