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负下列责任:
一、在本合同生效一年内,被保险人初次患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或初次实施本合同所指手术,本公司按照保险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的10%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并无息返还保险费,本合同效力终止。
二、在本合同生效一年后的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初次患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或初次实施本合同所指手术,本公司按照保险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或手术是指:急性心肌梗塞、恶性肿瘤、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期)、重要器官移植、四肢瘫痪、脑血管意外后遗症、脊髓疾病、冠状动脉绕道手术、暴发性肝炎、严重烧伤。
三、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生存至满七十周岁的合同生效对应日且未曾发生本条上述两项保险金给付,本公司将已交保费作为健康祝寿金无息返还给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继续有效。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不承担被保险人身故保险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