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名称:
中国平安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
险种名称:
团体重大疾病保险(团险)
保险责任:
第一条保险人自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12时起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第二条 被保险人经保险人指定或认可的县(区)级以上医院诊断,初次罹患第二条所列"重大疾病",保险人依照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除外责任:
第一条 被保险人经诊断于保单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续保除外)罹患重大疾病时,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同时无息退还该被保险人当作年度已缴之保险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资格即知丧失。 第二条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导致重大疾病。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 违法、犯罪、吸毒、殴斗、酒醉或自残; 二、 无照驾驶或酒后驾驶; 三、战争、军事行动、内乱或武装叛乱; 四、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适用范围:
凡具有十人以上员工的机关、团体、企业或事业单位,均可作为投保人为其员工集体投保本保险。被保险人年龄须在十六周岁至六十周岁之间(续保者年龄上限歌可延至六十四周岁),且身体健康并在职从事正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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