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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对因下列情况之一所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被保险人自杀及故意自伤行为;
二、
被保险人的违法犯罪行为;
三、美容手术、外科整形及天生畸形矫正;
四、牙齿治疗及手术,但意外伤害所致者不在此限;
五、健康检查、疗养、静养或特别护理;
六、精神病或精神分裂、酒精中毒、吸食或注射毒品或迷幻剂;
七、怀孕、分娩、避孕及绝育手术;
八、受滋病及性病;
九、因既往症住院治疗;
十、投保后九十天内发生疾病;
十一、从事潜水、滑水、滑雪、驾驶滑翔机具、跳伞、角力、摔交、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马术、拳击、特技表演及车辆竞赛等行为;
十二、战争、军事行动、内乱或其他类似的武装叛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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