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名称:
中国平安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
险种名称:
青少年、幼儿重大疾病保险(个人险)
保险责任:
第八条经市级或市级以上医院诊断,被保险人初次罹患第二条所列"重大疾病",保险人依照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除外责任:
第一条被保险欠于保单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罹患重大疾病时,保险人不负保险责任,同时退还已缴保险费。 第二条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导致征大疾病,保险人不负保险责任: 一、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行为; 二、被保险人吸毒、酗酒、自杀; 三、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四、被保险人先天性、遗传性疾病; 五、其它未列入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疾病。
适用范围:
凡年龄为3-16周岁且身体健康,能正常学习和生活的幼儿及青少年,由其父母、有抚养关系的人及其所在单位做为投保人,为其投保本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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