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名称:
中国平安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
险种名称:
重大疾病保险(新)(个人险)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本公司负下列保险责任(以下所称"周岁"以保单周年日为准): 一、被保险人于保单生效后一年内初次患"重大疾病",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的10%给付保险金,并返还其所有已缴保险费(不计利息),保险责任终止。 二、被保险人于保单生效后一年内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疾病身故,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的给付保险金,并返还其所有已缴保险费(不计利息),保险责任终止。 三、被保险人于保单生效一年后至年满七十周岁前初次患"重大疾病",本公司按保险金额全数给付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除外责任:
被保险人因下列原因而致死亡或患重大疾病,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犯罪、吸毒、殴斗、酒醉、自残或自保单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两年内自杀; 二、无照驾驶或酒后驾驶; 三、患艾滋言不由衷及其并发症; 四、战争、军事行动、内乱或武装叛乱; 五、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以上各款责任免除事项,本公司应按规定支付退保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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