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名称:
中国平安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
险种名称:
团体重大疾病保险(一年期)条款
保险责任:
在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六十天后被确诊初次罹患本保险所指的重大疾病:急性心肌梗塞、恶性肿瘤、慢性肾衰竭(尿毒症)、重要器官移植、四肢瘫痪、脑血管意外后遗症、脊髓疾病及冠状动脉绕道手术,本公司给付保险金全数,保险责任即行终止。按期续保者,不再实行健康观察期。
除外责任:
第六条 因下列情事之一造成被保险人患病,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一) 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二) 被保险人犯罪、吸毒、斗殴、醉酒; (三)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身体、自杀; (四) 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武装叛乱; (五) 核爆炸、核辐射、核污染; (六)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机动交通工具; (七) 被保险人患有性病、爱滋病(HIV)。 第七条 被保险人发生第六条的情事,本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适用范围:
第二条 凡十六周岁以上、六十四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劳动的个人,均可作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 机关、企业、事业、社会团体经被保险人同意均可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为其成员投保本保险。投保单位在职人数必须为10人以上,且被保险人人数必须占投保单位在职人数的80%以上。 第四条 被保险人须如实填写健康告知书,并根据本公司具体要求接受体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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