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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对因下列情事之一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或患病,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犯罪、吸毒、斗殴、醉酒;
(三)合同生效一百八十日内罹患本保险所指的重大疾病;
(四)被保险人故意自伤身体,或合同生效、复效之日起二年内(含二年)的自杀;
(五)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武装叛乱;
(六)核爆炸、核辐射、核污染;
(七)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机动交通工具;
(八)被保险人患有性病、爱滋病(HIV)。
被保险人发生第五条第(三)款的情事,本公司解除合同并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被保险人发生除第(三)款以外的情事,本公司退还保单现金价值,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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