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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的故意行为;
二、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行为;
三、
被保险人的自杀;自残或或违法犯罪行为;
四、
战争、军事行为或动乱及暴乱;
五、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六、
分娩、流产、堕胎或任何因怀孕引起的疾病所支付的住院医疗费用;
七、
打架斗殴、酗酒或任何因怀孕引起的疾病所支付的住院医疗费用;
八、
因投保前遗存的生理缺陷或残疾以及投保时隐瞒的疾病所支付的住院医疗费用;
九、
各种比赛(除跑步外)、爬山、狩猎及进行其它危险活动所致患病或受伤而支付的住院医疗费用;
十、
公费医疗管理部门规定的自费项目和药品;
十一、
住院支付的床费、伙食费、陪住费、赔偿费、取暖费、挂号费、救护车费、担架费=装配假肢费=假牙引导及因住院造成的误工费;
十二、
因健康观察期内所患疾病而支付的住院医疗费用;
十三、
主险退保、非政党失效后发生的全部住院医疗费用;
十四、
性病及爱滋病;
十五、
发生的康复医院、民办医院、部队驻京医院、各种形式的联合医院、合资医院、家庭病床及依附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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