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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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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合同有效期限内,且在主险合同有效的前提下,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自合同开始90天后(续保不受此限)因疾病住院治疗,在每次住院治疗期间,保险人依下列约定分别给付保险金:
一、根据被保险人住院治疗期间的检查费、床位费、手术费用和其他医疗费用的有效原始凭证,按下表标准分项进行分级累进计算,合并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
二、在本保险有效期限内,被保险人申请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以20,000元为限,其中分项限额各为检查费2000元、床位费2000元、手术费用10,000元、其他医疗费用6000元。
三、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无论一次或多次给付保险金,累计以不超过约定的该分项保险金额为限,达到保险金额时,该项保险金给付责任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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