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特别服务>医疗保险

 

公司名称:

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寿险)

险种名称:

太平盛世·长健医疗保险B款(1999年9月)

保险责任:

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人对被保险人负下列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复效后180天内,初次进行了本合同列明的重大手术或初次身患本合同列明的重大疾病,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复效180天后,初次进行了本合同列明的重大手术或初次身患本合同列明的重大疾病,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的5倍给付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三、被保险人身故,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四、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满,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的50%给付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除外责任: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患或进行本合同列明的重大疾病、重大手术的,或者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人不负保险金给付责任:
一、投保时已患有的重大疾病或因投保时已患有的疾病而进行的重大手术;
二、被保险人的犯罪行为;
三、被保险人斗殴、醉酒、自杀、故意自伤身体及服用、吸食、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无证驾驶、酒后驾驶及驾驶无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五、战争、军事行动、暴乱及武装叛乱;
六、艾滋病、感染艾滋病病毒期间所患重大疾病或进行的重大手术;
七、先天性疾病;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引起的重大疾病或重大手术。
发生第一项情形时,保险人不退还保险费,本合同终止。发生其余各项情形导致本合同终止时,如为趸缴方式的,保单生效未满2年,保险人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予投保人,保单生效已满2年,保险人将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如为年缴方式的,投保人未缴足2年保 险费,保险人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予投保人,投保人已缴足2年以上保险费,保险人将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适用范围:

一、投保人:凡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人,均可作为投保人投保本保险。
二、被保险人:凡0至15周岁,身体健康,发育正常的人,均可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公司简介 | 媒体报道 | 广告服务 | 联系方法 | 招聘信息


版权所有:北京南山松电子商务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电子邮件: nss@jk123.com
经营性网站备案注册号:20100000001070
广告经营许可证号:京海工商广字第043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