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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重大疾病保险金:
1、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于附加合同生效日起一年内初次患“重大疾病”,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的10%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并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保险责任终止。
2、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一年后初次患“重大疾病”,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二、身故保险金:
1、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一年内疾病身故,本公司按保险余额的10%给付“身故保险金”,并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保险责任终止。
2、被保险人因以外伤害事故或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一年后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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