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笔医疗费不能报销
钱某是北京市某企业职工,该企业参加了北京市举办的大病医疗保险统筹。他在1996年10月1日到12月1日看门诊共花掉医疗费2100元,报销时医疗保险机构以不符合大病医疗费统筹范围而拒付。钱某认为《北京市地方所属城镇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大病医疗费用社会统筹的规定》明明白白的写着:大病医保险统筹的起付线是2000元。他花费的医疗费用已经超出了起付线,并且都是合理费用,理应按规定报销90%,医疗保险机构的做法不合理。
分析:
《北京市地方所属城镇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大病医疗费用社会统筹的规定》第一章第六条规定:职工和退休人员患病、非因工负伤一次性住院的医疗费用或者30日内累计医疗费用超过2000元的,属于大病医疗保险统筹范围。但下列情形之一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属于大病医疗保险统筹范围:
(一)未经批准在非定点医院就诊的(紧急抢救除外);
(二)患职业病、因工负伤或者工伤旧病复发的;
(三)因交通事故造成伤害的;
(四)因本人违法造成伤害的;
(五)因责任事故引起食物中毒的;
(六)因自杀导致治疗的(精神病发作除外);
(七)因医疗事故造成伤害的;
(八)按国家和本市规定医疗费用应当自理的。
处理:钱某的医疗费用虽然是合理费用,并且数额也超出了起付线,但是《北京市地方所属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
大病医疗费用社会统筹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必须30日内累计医疗费用超过2000元的,属于大病医疗保险统筹范围。钱某看门诊花费的钱虽然已经超过2000元,但是由于这笔医疗费用已经累计60天,超出了30天的期限,因此医疗保险机构拒付医疗费的做法是正确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