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费定额全部有限制
李某在解放战争中受伤,被评为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解放后回到家乡某乡镇生活,乡政府对李某原来的医疗费用实行实报实销。1991年该地区实行了公费医疗改革,他的医疗费被划拨到乡镇包干使用,由于包干费用标准定的较低,李某不得不自己承担相当一部分医疗费用,已经严重影响了李某的伤病治疗。
分析: 1990年5月30日,民政部、卫生部、财政部发布了《关于重申在乡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的公费医疗费用不得实行定额包干办法的通知》,通知内容如下:
为了保证在乡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的医疗,1983年民政部、卫生部、财政部以(民[1983]优103号)联合发出《关于在乡二等乙级以上残废军人公费医疗问题的通知》,明确规定对在乡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的公费医疗费用,不应采取定额包干的办法。但最近仍有不少地方的在乡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不断来信反映,地方在公费医疗管理改革中,把他们的医疗费拨到乡镇实行包干。这种做法严重影响了他们的治疗,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此,特做如下通知。
一、在乡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为保卫和建设祖国负伤致残,应当受到国家和社会的关心,对他们的医疗问题应予特殊关怀和照顾。各地在实行公费医疗管理改革中,对他们的公费医疗费用,不得采取定额包干给个人的办法,也不应对乡镇实行定额包干医疗。要采取妥善办法,切实解决好在乡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的公费医疗问题,以保证他们的伤病得到及时治疗。
二、要加强对这部分人的公费医疗管理,教育他们严格遵守公费医疗管理制度及规定,防止浪费。
三、各地应对在乡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公费医疗情况进行一次认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以保证他们的医疗问题真正得到落实。
处理: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卫生部《关于重申在乡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的公费医疗费用不得实行定额包干办法的通知》的规定:李某所在乡镇应立即恢复李某的公费医疗保险待遇,取消定额包干的做法,并且报销实行定额包干期间李某自付的那部分医疗费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