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的做法没错
王某是北京市享受公费医疗的机关干部,经医院同意,1989年在一次手术中安装了美国生产的人工心脏瓣膜。单位没有全额报销,而是比照国内类似人造器官的费用最高限额,个人自负付了一部分医疗费用。王某认为单位的做法不合理。
分析:关于安装进口人造器官费用报销问题,北京市财政局和卫生局曾于1986年进行了请示,财政部卫生部发布了《关于安装进口人造器官费用报销问题的复函》,复函规定:关于享受公费医疗人员在体内安装进口的人工心脏瓣膜、人工喉和人工胯关节等人造器官的费用报销问题,我们意见,凡经医院同意,报经同级公费医疗管理部门批准;安装进口人造器官的费用,可比照国内相似类型人造器官的最高价格报销,其价格超出部分不能在公费医疗费用中报销;如国内无相似类型产品,其报销比例,可由你市财政、卫生部门研究决定。
处理:根据《关于安装进口人造器官费用报销问题的复函》的规定,王某所在单位对王某安装美国进口心脏瓣膜的费用的报销办法完全符合国家和北京市的有关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