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生享受何种医疗
贾某在国务院某部委下属的研究院读研究生,该研究院实行的是劳保医疗。研究院按照劳保医疗的报销规定为贾某报销了医药费,贾某认为研究生应该享受公费医疗待遇,要求按公费医疗的有关规定报销。
分析:对于研究生的医药费报销问题,财政部和卫生部1992年2月21日发布了《关于研究生医疗费用问题的通知》,通知的内容是:
根据国务院国发〔1979〕112号文件批转教育部《关于高校招收研究生的意见》中有关研究生学习期间待遇的规定,现对研究生(含国家正式职工被录取的)医疗费用问题通知如下:
一、高等学校招收的研究生,享受公费医疗待遇,其医疗费用一律由学校所在地区的卫生部统一安排,列“公费医疗经费”款开支。
二、国务院各部、委和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各部门所属科研机构招收的研究生,其医疗待遇,分别规定为:
(1)培养研究生的科研机构属于享受公费医疗的,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办理;
(2)培养研究生的科研机构属于享受劳保医疗的,研究生本人按劳动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医疗费用在培养研究生的科研机构的“职工福利基金”内开支。
处理:贾某的医疗费报销问题按照财政部和卫生部《于研究生医疗费用问题的通知》的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培养研究生的科研机构属于享受劳保医疗待遇的,研究生本人按劳保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医疗费用在培养研究生的科研机构的‘职工福利基金’列支”,因此贾某应该享受的是劳保医疗,而不是公费医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