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建议该不该提
姜某所在单位参加了九江市的医疗保险统筹,姜某所在企业是一家国有企业,解放初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行过一段家属半费医疗,后来由于企业经济效益不好停止。姜某的母亲是家庭妇女,并且年老多病,每年要花费许多医疗费。九江市实行“统账结合”的医疗保险改革后,姜某仍然无法在医疗保险机构报销母亲的医疗费。姜某认为医疗改革应该恢复《劳保条例》家属半费医疗。
分析:我国1951年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确实提到职工家属医疗费用的一半由企业支付,针对
企业包的过多问题, 1966年的劳动部和全国总工会颁发的《关于改进企业职工劳保医疗制度几个问题的通知》对家属半费医疗的待遇有所降低:享受医疗待遇的职工供养直系亲属患病医疗时,除了手术费和药费仍然实行半费外,挂号费、检查费、化验费均由个人承担。
国务院在九江进行医疗保险改革前,全国只有一部分企业还实行家属半费疗,考虑到医疗保险基金的承受能力,国务院在《职工医疗保障制度改革扩大试点意见的通知》中指出:“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暂不纳入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试点围,可按现行办法继续执行”。根据国务院的指示精神,《九江市职工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企业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的医疗保障仍按现有规章执行。其医疗费用由各企业根据现行办法办理”。
处理:根据国务院的《关于职工医疗保障制度改革扩大试点意见的通知》和《九江市职工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姜某母亲的医药费不在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报销范围之内,由于该企业已经终止了家属半费医疗,姜某可同企业协商解决。如果姜某收入低,生活困难,因家属的医药费开支过多已经影响了基本生活,姜某所在单位应该从职工福利费中给予适当补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