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帐户上的钱:保险
王某是镇江市某企业的职工,该企业参加了1995年镇江实行的医疗保险社会统筹。单位为王某设立了“个人账户”,王某认为自己的身体一直很好,个人账户的钱用的很少,既然个人账户是自己的钱,能否将钱发给个人,由个人自由支配。而且张某担心如果企业经济效益不好,会不会将账户上的钱用掉了,所以还是自己将钱放在自己的口袋里踏实一些。
分析:镇江市实行的是“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用人单位将个人缴费的1%和单位缴费的50%记入职工的个人账户。国务院《关于职工医疗保障制度改革扩大试点的意见》规定:职工个人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和用人单位为职工缴纳的医疗保险费的部分(一般不低于50%),以职工本人工资为基数,划入个人医疗账户,专款专用,用于支付个人的医疗费用。单位缴纳的医疗保险费中划入个人账户的部分,可按职工年龄段确定不同的比例。个人账户的本金和利息为职工个人所有,只能用于医疗支出,可以结转和继承,但不得提取现金或挪作他用。个人医疗账户当年结余基金,可按城乡居民活期存款利率计息;一部分相对稳定的沉淀基金,可按同期城乡居民定期存款利率计息。
处理: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医疗保障制度改革扩大试点意见的通知》的规定,个人账户的本金和利息为职工个人所有,只能用于医疗支出,可以结转和继承,但不得提取现金或挪作他用。因此不能将账户上的钱发给王某,但是王某的后代可以继承。国家严格规定个人账户的钱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挪作他用,如果王某发现个人账户上的钱被企业动用了,可以向审计等监察部门反映。对于挪用医疗保险基金的行为国家将会严惩严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