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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女职工接受计划生育的医疗待遇有哪些规定?

   已经实行生育保险的地区,根据原劳动部颁发的《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4] 504号)规定报销医疗待遇:女职工生育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超出规定的医疗服务费和药费(含自费药品和营养药品的药费),由职工个人负担。住院膳费由本人负担。女职工出院后,因生育引起疾病的医疗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其他疾病的医疗费,按照医疗保险待遇的规定办理。女职工产假期满后,因病需要休息的,按照有关病假待遇和医疗保险待遇规定办理。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实行计划生育手术时,免收上述各项医疗费用,具体由哪个部门负担,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委员会研究决定。

   对未实行生育保险的地区,由企业根据规定报销医疗费用。已纳入医疗保险统筹的,按照有关规定报销,例如《海南经济特区城镇从业人员节育生育补助办法》规定:(1)已参加医疗保险的城镇从业人员的节育费、生育费、由医疗保险基金共济账户按照本办法支付;尚未参加医疗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2)对按照计划生育第一胎的生育费用实行定额补助。海口地区补助标准,顺产为1000元,难产为1500元,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增加200元。(3)上环、结扎的医疗费,由共济账户按规定标准支付,但因手术事故发生的医疗费,应当由实行手术的医疗机构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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