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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公费医疗的国家工作人员患有疑难病症必须到外地就医的路费可否由所在单位给予报销?

根据国务院〔64〕国卫字198号文批转卫生部、财政部“关于享受公费医疗的国家工作人员到外地就医路费问题的报告”规定:

(1)凡享受公费医疗的国家工作人员,因病在指定的医疗机构不能治疗,需转院治疗时,应该尽先转到当地高一级 的医疗机构治疗,一般不应转到外地。

(2)国家工作人员因病必须转到外地治疗时,凡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转地治疗的,应由指定的医疗机 构出具证明,并需经当地卫生部门审核批准;凡转到别的 省、自治区、直辖市治疗的,需经该省、自治区、直辖市卫 生厅(局)审查批准。并事先与转往的医院联系妥当,取得同意后,方能介绍转院治疗。没有联系同意的,不要联系病 人直接前往。

(3)凡经批准到外地就医病人的往返车、船费(不包括 旅馆费和途中伙食补助费),可参照差旅费,在原单位的差 旅费项下报销。

(4)凡不按上述规定,到外地就医的一切费用,完全由 个人负担,不准报销。 上述规定只适用于公费医疗的国家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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