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病统筹有哪些法律责任?
(1)企业不按本规定参加大病医疗费统筹的,由市或者区、县劳动局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企业不按本规定缴纳大病医疗统筹的,由市或者区、县劳动局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欠缴额的千分之五加收滞纳金,并可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滞纳金并入大病医疗统筹基金。
(3)企业及其职工和退休人员用非法手段骗取医疗费的,由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追回非法所得,并由市或者区、县劳动局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4)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追究刑事责任;挪用大病医疗统筹基金或者大病统筹调剂金的;不按规定将大病医疗统筹转入基金专户的;擅自提高收缴大病医疗统筹费标准的;随意减免或者增加企业和个人缴纳大病医疗统筹费的;不按规定支付大病医疗费的;不按规定提取管理费用的;违反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造成大病医疗费统筹基金损失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