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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住院医疗费用如何支付与结算?

(1)住院医疗费用的支付与结算

职工每次在约定医疗机构住院就医时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超过以下标准的,超过部分的费用由医疗保险基金支付85% ;

在三级医疗机构住院就医,医疗费用超过2500元的;

在二级医疗机构住院就医,医疗费用超过2000元的;

在一级医疗机构就医,医疗费用超过1500元的。

上海由于没有开展工伤保险,工伤和职业病的费用也从医疗费列支,职工住院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超过上述标准的,超过部分的费用由医疗保险基金支付50%,其余部分按规定由企业负担。

职工在约定医疗机构住院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除由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外,其余部分由企业以及就医职工合理负担。

(2)特殊医疗项目费用的支付。

市医疗保险局对费用较高的检查、治疗方法或者价格昂贵的进口材料、药品的使用,可以制定相应的医疗保险支付比例和办法。

(3)医疗保险基金支付除外的情形。

职工因下列情形住院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不能由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自杀、自残;斗殴、吸毒;医疗事故;交通肇事;违反本办法住院就医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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