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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示范中医医院建设验收标准

(1993年9月16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发布)

    根据宪法发展我国传统医药的规定和“中西医并重”的卫生工作方针,为了加快我国中医医院的建设与发展,为九十年代中医事业的全面振兴奠定坚实基础,八五时期,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决定与地方政府联合建设一百所示范中医医院。

    建设示范中医医院的目的是:按照中医的特点和规律,建成一批中医特色突出、临床疗效显著、队伍结构合理、医院功能健全、管理水平高、医德医风好、名副其实的先进中医医院,为全国中医医院提供模式与经验,带动全国中医医院的建设与提高。

    为了达到全国示范中医医院的建设目的,确保其先进性,特制定本标准,并作为对示范中医医院建设单位达标验收时的检查评估标准。

建设验收标准

一、按照《中医医院分级管理标准》全面、严格地检查,省级中医医院必须达到三级甲等标准;地(市)级中医医院必须达到三级乙等或二级甲等标准;县(市)级中医医院必须达到二级甲等标准,在第一个评审周期,病房中医药治疗率低于65%者,不得通过示范中医医院验收。

二、在达到中医医院分级管理有关等级标准的基础上,对下列五项标准进行关键指标综合评估,每一项为20分,共计100分,总分未达到93分者、不得通过达标验收。

L.中医药人员占医药人员总数≥70%。

2.重点中医专科:三级医院≥2个;二级医院≥1个。

要求达到分级管理重点中医专科的各项标准。

3.医疗设备:达到《中医医院医疗设备标准》相应级别等次的标准。

4. 门诊中医药治疗率≥85%。

5.病房中医药治疗率≥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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